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
执行悬赏公告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宗胜与被执行人李绍春、孟德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,责令被执行人李绍春、孟德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但被执行人李绍春、孟德菊未履行。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:
被执行人:李绍春,男,1973年03月12日出生,汉族,住安徽省肥西县山南镇供销社宿舍,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303******。
被执行人:孟德菊,女,1968年9月2日出生,汉族,住安徽省肥西县山南镇兴庄村一棵松村民组,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6809******。
执行案号:(2024)皖0123执恢758号
执行依据:(2020)皖01民终2312号民事调解书
执行标的额:借款本金107万元及利息(利息计算方式:截至2020年10月31日,利息为488266元;自2020年11月1日起,以借款本金107万元为基数,按照年利率15.4%计算利息,款清息止),律师费35000元,违约金10万元;案件受理费9941元,执行费19433元。
悬赏金额:凡向本院举报李绍春、孟德菊的财产线索及其行踪的(法院已掌握的除外),经查证属实并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,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20%支付悬赏金。向本院举报李绍春、孟德菊行踪,经查找将其成功拘传到案的,给予举报人一次性人民币2000元的悬赏金。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,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,联名举报的,由联名方共获得、平均分配。
悬赏期限:案件执行完毕前。
本院承诺: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员信息予以严格保密。
举报电话:(0551)68293110、18056021209。
特此公告。
肥西县人民法院
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
来源:肥西县人民法院
编辑:小娟
审核:李静